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部分基金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签署<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非现金分配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审查意见:
1、公司本次收购南京新工医疗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基金”)部分份额及基金非现金分配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解决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本次交易的定价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确定,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基于基金整体运作情况,公司就本次基金非现金分配股权等事项修订《合伙协议》相关条款有利于保障合伙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上述议案的提请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系《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高燕萍沈永建寇俊萍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