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19证券简称:金陵药业公告编号:2024-076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央路238号公司本部六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0人,代表股份3035682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259492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5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407586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人,代表股份44177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2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0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7人,代表股份44075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0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经与会股东及授权代表审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86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610%;反对769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353%;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7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535%;反对76965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16%;弃权1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20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440%;反对755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98%;弃权8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58116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624%;反对7558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84%;弃权8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92%。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增补公司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增补廖光友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579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380%;反对764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77%;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40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950%;反对76428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001%;弃权13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49%。
表决结果:通过。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永、章慧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9月14日巨潮资讯网。
四、备查文件
1、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陵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