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于瀚涛律师、乔娜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文件和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6.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1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
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与原件核对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召开。
2.2024年12月14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等,并将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表决方式等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午14:30在济南市经十
路17703号华特广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2.公司已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9:15至2024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所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4年12月23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聘请的律师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516164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0271%。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交所证券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的
相关数据,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段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0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95095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6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了验证。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283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911260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8877%。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4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2人,代表股份39581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9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72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0人,代表股份395095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05%。
除上述出席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具体如下:
1.《选举朱效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吴新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程树仓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杨杰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何淑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沈宝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7.《选举任尚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选举战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9.《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张志元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2《选举杜宁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9.03《选举刘成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形式逐项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
4.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5.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
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系根据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表决结
果的数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统计后作出的,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朱效平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2952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830%;反对2807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6总数的30.8122%;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408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221%;反对28077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366%;弃权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13%。
2.《选举吴新伟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288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122%;反对12729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691%;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44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667%;反对127294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00%;弃权10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34%。
3.《选举程树仓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6774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2511%;反对1419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786%;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同意25230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3.7424%;反对14196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655%;弃权15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21%
。
4.《选举杨杰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9347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0743%;反对1168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04%;弃权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803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422%;反对116827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156%;弃权9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23%。
5.《选举何淑旺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78859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394%;反对1211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952%;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15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0105%;反对121153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85%;弃权15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0%
。
6.《选举沈宝杰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8685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475%;反对1233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86%;弃权1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407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689%;反对123371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88%;弃权10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2%。
7.《选举任尚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786388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968%;反对1233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376%;弃权1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0945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4522%;反对123362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666%;弃权15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12%
。
8.《选举战婷婷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9表决结果:同意7867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86.3404%;反对1229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943%;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1342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525%;反对122968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70%;弃权15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05%
。
9.《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选举张志元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4246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802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731%。
9.02.选举杜宁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833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88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57%。
9.03.选举刘成安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698377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6386%。
1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293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168%。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合并统计的投票结果,上述议案均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11(本页无正文,为《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明齐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于瀚涛
负责人:于瀚涛见证律师:乔娜
见证日期:2024年12月30日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