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4-117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4日(星期四)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4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
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30人,代表股份2547074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51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9075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7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9人,代表股份141026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2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5394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20人,代表股份125631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00%。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
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公司章程〉修订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270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4%;
反对282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7%;
弃权1551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9%。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1710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4%;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7%;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9%。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490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97%;
反对353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04%;
弃权18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占荔荔律师、何小凤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