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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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4)崇立法意第014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第三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2024年10月1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1月4日(星期一)15:00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4日9:15-15:00。
2法律意见书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245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895089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07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51640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6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参加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44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43449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80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245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1758283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56%。
上述股东均于2024年10月29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3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81473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97%;反对526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18%;弃权8352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446666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56%;反对5264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994%;
4法律意见书
弃权8352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肆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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