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468债券简称:16景峰01
摩根土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期)
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MorganStanley
摩根-丹利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5楼75T30室)
202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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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声明
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根士丹利证券”)编制本
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峰医药”
“公司”、“发行人”)对外披露的公告及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集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所作
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摩根士丹利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不承担
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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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证券作为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6景峰01”或“本期债券”)的受托管
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该等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筹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摩根士丹利证券特此出具本受
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根据景峰医药于2025年1月2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
讼的公告》,现就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31,365,453.60元(包括剩余工程款27,892,800元,
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3,388.975.20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4日的滞纳金
83,678.4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近日,景峰医药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
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
(2025)沪0113民初960号),宝山区法院已受理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纷一案.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拆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3
被告三: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6月8日,原告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
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
路50号,施工合同总价为40,480,000.00元.
2022年2月18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截至2021年10月13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权转
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
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160万
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万元.2,789.28
3、如上海景峰于2023年10月23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2021
年9月6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药业需在
2023年11月30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价大于或小于
5,160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偿支付靖丰建设
剩余的2,789.28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
付为止,年利率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和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
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未全
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于分之一
/日支付.
案涉项目于2020年8月6日开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完工.案涉项目分项、
分部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案涉项自组织浚工验收,但被告一
及被告三既未回复,也未组织浚工验收.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5,160万元,被
4
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万元.2,789.28
原告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于被告二为被告
的一人股东,敞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被告三应当对被告一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1)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一没有按约回购目标资产,故被告三有
购买案涉项目且代偿支付剩余工程款万元及利息的义务,2,789.28
2)由于三方协议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及
保证人追偿权等体现保证合同特征的相关条款,且被告三与被告一无从属关系,
敞,被告三的代偿支付行为应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故,被告三应当对被告
一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案涉项目依法拍卖,并
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案件由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一一上海市宝山
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3,388,975.2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
为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一支付滞纳金83,678.4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于分之一
/日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4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
日);
上述1+2+3合计:31,365,453.60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
5、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判令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摩根士丹利证券就上述事项提醴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摩根士丹利证券将继
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
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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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受托管理事务临时
报告》之盖章页)
R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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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根士丹利法券(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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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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