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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景峰: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2 00:00 查看全文

*ST景峰 --%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05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被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合计31365453.60元(包括剩余工程款27892800元,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3388975.20元及暂计至2024年1月4日的滞纳金83678.40元)。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近日,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景峰医药”)及子公司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景峰”)收到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法院”)送达的《传票》【案号:(2025)沪0113民初

960号】,宝山区法院已受理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丰建设”)

与上海景峰、景峰医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靖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上海景峰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二: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2020年6月8日,原告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订《产业化中心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产业化中心建设及高端制剂生产线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案涉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罗新路50号,施工合同总价为40480000.00元。

2022年2月18日,靖丰建设、上海景峰、上海宝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济药业”)签署《三方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截止2021年10月13日,上海景峰已将地面资产及其附着的土地使用

权转让给宝济药业并已办理完过户手续(其中未包含在建工程)。

2、根据靖丰建设与上海景峰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协议》约定,上海景峰应当向靖丰建设支付的工程款最终结算金额为人民币5160万元,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人民币2789.28万元。

3、如上海景峰于2023年10月23日(含当日)前未回购其与宝济药业于

2021年9月6日签署的《资产转让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的,上海景峰与宝济

药业需在2023年11月30日前将该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价。无论该评估价大于或小于5160万元,上海景峰同意宝济药业按评估价优先替上海景峰代偿支付靖丰建设剩余的2789.28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利息自2022年1月1日起算至工程款全部支付为止,年利率6%)。如评估价不足以支付该笔工程款和利息时,则差额部分由上海景峰补足。

4、三方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如上海景峰或宝济药业未按时或

未全部支付完靖丰建设剩余工程款的,应支付滞纳金,滞纳金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日支付。

案涉项目于2020年8月6日开工,并于2021年12月10日完工。案涉项目分项、分部质量已经验收合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案涉项目组织竣工验收,但被告1及被告3既未回复,也未组织竣工验收。案涉项目最终结算金额为

5160万元,被告尚未支付的工程款为2789.28万元。

原告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于被告2为被告1

的一人股东,故被告2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被告3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1)按照三方协议书约定,由于被告1没有按约回购目标资产,故被告3有

购买案涉项目且代偿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及利息的义务,2)由于三方协议书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保证合同的必要条款以及保证人追偿权等体现保证合同特征的相关条款,且被告3与被告1无从属关系,故,被告3的代偿支付行为应为债务加入而非保证担保。

故,被告3应当对被告1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3、原告系案涉项目的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案涉项目依法拍卖,并

就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案件由

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支付剩余工程款2789.28万元;

2、判令被告1支付利息3388975.2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12月3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3、判令被告1支付滞纳金83678.40元(以2789.28万元为基数,以千分之一/日为计算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1月4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

上述1+2+3合计:31365453.60元。

4、判令被告2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5、判令被告3对被告1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6、判令原告对案涉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系小额合同纠纷、劳动纠纷等,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无法做出预判。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四、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25)沪0113民初960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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