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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7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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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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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FGZY2024H0031号

致: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中拓”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计)》(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

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浙商中拓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12月11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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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年12月26日11点00分;召开地点为杭州市萧山区博奥路1658号拓中

大厦28层3号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

大会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察》;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察》;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

露的一致.

(四)董事长袁仁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由副董事长杨威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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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持股数共计311,723,514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43.9938%

结合深划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322名,代表股份共计57,961,527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8.18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

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

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

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

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察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度拟继续开展商品套期保值期现结合业务的议案》

同意368,075,077股,反对1,418,233股,弃权191,7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5%,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公司2025年拟继续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368,093,677股,反对1,399633股,弃权191,731股,同意股数占出序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5695%,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68,101,077股,反对1,382,133股,弃权201,8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15%,表决结果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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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68,159,071股,反对1,327,939股,弃权198,031股,同意股数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2%,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察4为特别决议议案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没有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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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TCFGZY2024H0031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

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

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0十年(2月2日.

G8TC7-

-0

江天册律师

负责人:,章靖思

签署:

承办律师:赵

签署:

承办律师:盱凌蓉

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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