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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内动力: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8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云内动力”)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根据《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在审查有关文件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并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

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并已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文或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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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机构、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三)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云内动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四)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内容进行引述,对报告内容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云内动力本次回购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云内动力本次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云内动力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批准与授权(一)2022年9月14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2页共7页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二)2022 年 9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月 10日,公司通过 OA 办公系统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2022年10月12日,公司披露了《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的公告》,独立董事苏红敏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2022年10月11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云南云内动力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市国资委”)出具的《昆明市国资委关于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昆国资复〔2022〕225号),昆明市国资委同意公司实施《昆明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并于2022年10月20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2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和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9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74名激励对象授予5053.9209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1.5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七)截止2022年10月26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完成了授予协议书的签订、

第3页共7页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员工缴款相关工作。2022年10月31日,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2)1610009号﹞,同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了股票授予登记和股票过户申请,2022年11月4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披露了《关于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八)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应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将回购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因此,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二、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及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第二条“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2、激励对象因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行使部分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当年未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行使,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及“4、激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予以回购

第4页共7页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注销”。鉴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已退休及3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50000股限制性股票。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450000股,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0231%,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因2名激励对象退休,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回购并注销,即回购注销价格为按照1.54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因3名激励对象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并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与回购时公司股票市价(审议回购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

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4元/股,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67元/股。按照孰低原则,本次的回购价格为1.54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00股,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693000.0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其中:按照授予价格1.54元/股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息进行计算,回购2名退休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

332640.00元加上相应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按照回购价格1.54元/股进行计算,回购3名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为

360360.00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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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回购注销事宜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1、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有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为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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