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02证券简称:新洋丰编号:2024-025
债券代码:127031债券简称:洋丰转债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10日(星期五)14:00
(二)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年5月10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荆门市月亮湖北路附7号洋丰培训中心五楼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杨才学先生。
(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830989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4116%。其中:
1.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代表股份
6995338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751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6人,代表股份
835650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600%。
3.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60人,代表股份
92734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908%。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逐一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295539399.9817%572000.0073%864000.0110%
其中:与会中小
927342379259063799.8451%572000.0617%864000.0932%
投资者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295539399.9817%572000.0073%864000.0110%
其中:与会中小
927342379259063799.8451%572000.0617%864000.0932%
投资者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295539399.9817%572000.0073%864000.0110%其中:与会中小
927342379259063799.8451%572000.0617%864000.0932%
投资者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295539399.9817%572000.0073%864000.0110%
其中:与会中小
927342379259063799.8451%572000.0617%864000.0932%
投资者
(五)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304179399.9927%572000.0073%00.00%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67703799.9383%572000.0617%00.00%
资者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304179399.9927%572000.0073%00.00%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67703799.9383%572000.0617%00.00%
资者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269243599.9481%3201580.0409%864000.0110%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32767999.5616%3201580.3452%864000.0932%
资者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关联股东合计持有697549132股回避表决,本议案实际有效表决股份数为85549861股。
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855498618549266199.9331%572000.0669%00.00%
其中:与会中小
838303918377319199.9318%572000.0682%00.00%
投资者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预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303529399.9919%600000.0077%37000.0005%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67053799.9313%600000.0647%37000.0040%
资者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预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303529399.9919%600000.0077%37000.0005%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67053799.9313%600000.0647%37000.0040%
资者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投资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反对弃权类别代表股份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78309899378304179399.9927%572000.0073%00.00%
其中:与会中小投
927342379267703799.9383%572000.0617%00.00%
资者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4月18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庄永宏律师、赵宝华律师
(二)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