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关于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翰骏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
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5年1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公告载明公司拟于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15时00分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2日(星期三)15时00分在长沙
市芙蓉南路二段128号现代广场公司会议室召开。经核查,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月22日9:15-15:00。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至2025年1月1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数7068441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6.5694%。经核查,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00人,代表股份数
36682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2.4167%。
综上,现场参加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共207人,代表股份数74352627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8.9862%。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决议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全部议案,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免去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4150303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9%;反对19396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834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106%;反对19396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25%;弃权8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8%。
2.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3926322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266%;反对408139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89%;弃权1816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594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337%;反对4081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735%;弃权181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了全部议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监票人和记票人监票、验票、计票后,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
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公司四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