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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鞍钢股份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3 00:00 查看全文

鞍钢股份 +2.09%

证券代码:000898证券简称:鞍钢股份公告编号:2025-006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3月12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3月12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中国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鞍钢厂区)。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张红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2.会议出席情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数为9369221258股(其中内资股为7957681258股,外资股为1411540000股)。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4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2572322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6.11%,其中内资股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83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0611102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4.02%;外资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961219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09%;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212233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5.6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582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49987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0.4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金杜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指派审计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提案表决方式:采用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2.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1)总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会占出席会占出席会议议有表决议有表决表决议案名称有表决权股股数股数权股东所股数权股东所结果东所持表决持表决权持表决权权的百分比的百分比的百分比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票数通过的普通决议如下:

议案1.选举李景

东先生为公司第九524806944199.83%79292600.15%12335000.02%通过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2.关于公司

变更企业类型的议525327617899.92%28113930.05%11446300.02%通过案

2(2)内资股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占出席占出席会会议有会议有议有表决表决权表决权议案名称股数权股东所股数股东所股数股东所持表决权持表决持表决的百分比权的百权的百分比分比

议案1.选举李景东先生为公司

505601237796.17%38643770.07%12335000.02%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2.关于公司变更企业类型

505715423196.19%28113930.05%11446300.02%

的议案

(3)外资股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占出席会占出席会会议有议有表决议有表决表决权议案名称股数权股东所股数权股东所股数股东所持表决权持表决权持表决的百分比的百分比权的百分比

议案1.选举李景东先生为公司

1920570643.65%40648830.08%00.00%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议案2.关于公司变更企业类型

1961219473.73%00.00%00.00%

的议案

(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占出席占出席占出席会会议有会议有议有表决表决权表决权议案名称股数权股东所股数股东所股数股东所持表决权持表决持表决的百分比权的百权的百分比分比

议案1.选举李景东先生为公司

399008480.76%38643770.07%12335000.02%

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以上占比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其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值存在尾差,系由四舍五入导致。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见2025年2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3报、上海证券报或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鞍钢股份有限

公司第九届第三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孙勇律师和杨墨茹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12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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