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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广东省司法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本所作为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现行有效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所假设: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作为备查文件,必要时可依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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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以上,根据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8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决定于2024年9月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
作流程、备查文件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5日15:00在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51楼公
司大会议室举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召开股东大会公告的时间、地点和股权登记日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且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8228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22%。
以参加现场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参加网络会议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1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82267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720%,通过网络
2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身份验证机构进行认证。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表决的结果如下:
1《.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25776384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2%;反对41645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13%;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出席会议且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本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7460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100%;反对416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33%;弃权4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7%。
基于上述,本次会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
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3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一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4(本页为《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亚钾国际投资(广州)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张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陈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廖颖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