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90证券简称:法尔胜公告编号:2024-041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次民事裁定为终审裁定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泰源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738471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涉案金额因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广
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根据本次民事诉讼最终裁定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二百万元;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
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广泰源公司本次诉讼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裁定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大连广泰源环保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源”)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
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6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广泰源与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西安固废处置中心”)租
赁合同纠纷一案,广泰源于2021年9月29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10月8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1-075)。
广泰源于2022年1月28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1请求书》及《财产保全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的公告》(2022-004)。
西安固废处置中心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广泰源于2022年3月
15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反诉状》及《传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的进展公告》(2022-008)。
广泰源于2022年11月5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陕01民初1656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62)。
广泰源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3年7月1日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3)陕民终237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3-066)。
广泰源因不服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
3469号。
二、本次民事裁定结果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1、本次诉讼涉及的西安市固体废弃物处置中心欠付2020、2021、2022年度
剩余租金和设备维护费合计73847100元,因未满足收入确认的条件,广泰源尚未确认该项收入。
2、根据本次民事诉讼最终裁定结果,初步预计广泰源需承担本次案件受理
费、设备搬迁费用等合计不超过二百万元。
3、根据公司与广泰源在2021年4月9日签署的《大连广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收购协议》中第十三条约定:“若标的公司因交割完成日前事宜而引发的仲裁、诉讼等纠纷所产生的支出或赔偿导致标的公司在交割完成日后承担
的任何支付、缴纳、赔偿或补偿责任,由杨家军负责解决并承担标的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损失。”因此,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存在较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3469号。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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