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501号关于对张锡良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张锡良,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张锡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4年2月7日张锡良通过二级市场增持江苏法尔胜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尔胜”)股票14144300股,增持比例
3.37%,累计持有法尔胜股份的比例由1.93%增至5.3%。
张锡良在达到5%之后继续通过二级市场买入股票。2024年2月21日,作为持有法尔胜5%以上股份的股东,张锡良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法尔胜股票300000股,卖出金额943400元,构成《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张锡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3.4.1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锡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张锡良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