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435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1632712000
名 称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英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7号)
文 号 主 题 词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刘英魁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37号)
刘英魁:
2018年10月12日,你作为中嘉博创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中嘉或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8.52%。其后,你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陆续变动至7.07%。根据2024年9月26日,公司披露的《关于股东被司法拍卖的股份完成过户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你所持有的7.07%公司股份66,185,136股,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完毕,并于2024年9月23日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你已不再持有公司股份。截至目前,你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变动超过5%,但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4年11月13日
【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