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HAINAN WEITE LAW FIRM
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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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和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贵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2/ 7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HAINAN WEITE LAW FIRM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2024年9月5日,贵司召开了2024年第七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定于2024年9月23日(星期一)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会议审议事项,贵司于2024年9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2024年9月23日14:50在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16号高速公路大楼七
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
9月2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23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3日
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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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止2024年9月13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15:00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13人,代表股份合计31274881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628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5103603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5.961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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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公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11人,代表股份56,032,
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6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212人,代表股份61712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410%。其中现场出席1人,
代表股份56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744%;通过网络投票211人,代表股份56032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6666%。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提案方式,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其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述议案公司董事会已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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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共一项,表决结果如下:
现场与网络
议案名称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投票情况合计305509519659300900000《关于聘任占比97.6853%0.2108%0.2878%
2024年度财其中:中小
务审计和内股东投票情同意(股)反对(股)弃权(股)控审计机构况合计的议案》合计60153480659300900000
占比97.4733%1.0683%1.4584%
根据表决情况,以上议案已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主持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 7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HAINAN WEITE LAW FIRM(以下无正文,为本所盖章及律师签字区域)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允宝(签字)
经办律师:王吉生(签字)
经办律师:王燕茹(签字)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