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82股票简称:华联股份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
以电邮方式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关于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通知,并将有关本次会议的材料通过电邮的方式送达所有董事和监事。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0日在公司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到
董事9人,实到9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有效。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锐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讨论并表决,一致同意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同时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70)。
表决情况: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同意聘任赵泰笙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赵泰笙先生简历详见附件。表决情况: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谢丹女士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提名选举谢丹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谢丹女士的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赵泰笙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提名选举赵泰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赵泰笙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表决情况:同意9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将另行通知。
五、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附件:
1、赵泰笙先生简历赵泰笙,男,1979 年 11 月出生,学士学位。曾任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武汉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春影都影视产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赵泰笙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
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
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2、谢丹女士简历谢丹,女,1973 年 5 月出生,硕士学位。曾就职于北京华联(SKP)百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北京华联美好生活百货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谢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目前不存在在公司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工作的情形;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持
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等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