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882股票简称:华联股份公告编号:2024-084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3日(周五)下午14:00
2、召开方式: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其中: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13日(周五)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3日(周五)
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祥云路北四条华联创新中心2号楼。
4、召集人: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马作群
1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77人,代表股份790726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86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716094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88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6人,代表股份19117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代表股份19117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6人,代表股份191173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84%。
3、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马作群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及董事会秘书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00《关于选举谢丹女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422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58%;
反对15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
29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328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039%;反对15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611%;弃权9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50%。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议案2.00《关于选举赵泰笙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1941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97%;
反对15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7%;弃权
9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84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523%;反对157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8.2590%;弃权95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87%。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议案3.00《关于选举范熙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3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2583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8%;
反对15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4%;弃权
9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2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48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882%;反对150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7.8740%;弃权96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78%。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议案4.00《关于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华联美好生活百货有限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北京华联美
好生活百货有限公司龙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生活龙德分公司”)与龙德置
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德置地”)签订《物业租赁合同》,美好生活龙德分公司拟承租龙德置地所持有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立汤路186号的龙德广场购物
中心第一、二、三层及地下一层的部分物业,总租赁面积为 33013 m2,用于经
营 DT51 百货商场,租赁期限为自租赁起始日起十年,起始年租金为 31979800元。
由于龙德置地为公司的合营企业,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周剑军先生在龙德置地担任董事职务,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总表决情况:
同意788035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7%;
反对17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4%;弃权
49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63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9238%;反对176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2387%;弃权9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75%。
此议案为普通决议,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赞成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杨陈盈昭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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