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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邮 Email: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5年3月14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上所有签名和所记载的内容都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都与其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公告,非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依法进行了见证,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5日召开的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于2025年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025年3月14日下午14:50开始,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傅强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上午9:15至下
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截至2025年3月7日(星期五)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合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6915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69%。
本所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466名,所代表的股份为2104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1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本所认为,该等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预计发生额的议案
2.关于公司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王德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02关于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经核查,议案1-2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议案3为累积投票议案,已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所有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
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并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负责统计表决结果。
具体表决情况详见后附《潍柴重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每项议案均获有效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潍柴重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潘兴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逯国亮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孔鑫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潍柴重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结果统计表同意反对弃权序号议案名称类别股数比例股数比例股数比例
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2025年预计发生整体8875081599.8972%261000.0294%652200.0734%议案1额的议案中小投
2095081599.5660%261000.1240%652200.3100%
资者
关于公司与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整体8875511599.9021%285000.0321%585200.0659%议案2
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中小投2095511599.5864%285000.1354%585200.2781%资者议案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德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整体同意股数:182286260
3.01
非独立董事中小投同意股数:13127660资者
关于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整体同意股数:182283239
3.02
独立董事中小投同意股数:13124639资者
备注:本次股东大会如有议案得票比例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导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