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
2.《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及现场参会股东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法律意见书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31日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4:00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下午14:00在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1号楼2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26日9:15—15:00。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
1.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75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56010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18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0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75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4-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849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464%;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4256%;弃权715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27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65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8.5335%;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7602%;弃
权715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7063%。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2.《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4867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5535%;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4175%;弃权74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29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983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88.7117%;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5556%;弃
权7419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7326%。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补充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5-法律意见书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5538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7550%;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2115%;弃权85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33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9499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3.8054%;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5.3471%;弃权
858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8475%。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