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76证券简称:新希望公告编号:2024-86
债券代码:127015,127049债券简称:希望转债,希望转2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星期四)下
午14: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9月26日9:15-15:00。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新希望中鼎国际1号楼2楼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畅女士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1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757人,代表股份25601057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18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88368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9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
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54人,代表股份
101268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7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493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64%;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2份总数的0.4256%;弃权715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656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5335%;反对108967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02%;弃权715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63%。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5486742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35%;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弃权7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9837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7117%;反对10689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56%;弃权74193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6%。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及补充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同意2553832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7550%;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弃权858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4995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54%;反对541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71%;弃权858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475%。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曹美竹、徐婧婕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
决议
4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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