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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5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75证券简称:吉电股份公告编号:2024-092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

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2024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1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杨玉峰先生因公无法出席,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独立董事潘桂岗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

表共1370人,代表股份980017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1235%。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为948675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00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66人,代表股份

313423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3%。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

2公司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会议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议案的表决结果是现场表决票和网络表决票的合计数字。

(二)本次会议以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948675605002306808475506057237009717436897550605723700

比例(%)100.000.000.0073.600324.09072.309099.15570.77050.0738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482500230680847550605723700230729097550605723700

比例(%)100.000.000.0073.600324.09072.309073.604324.08702.3087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2《.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四期450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

(1)整体表决情况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948675605002536628455834053927009740418895583405392700

比例(%)100.000.000.0080.932817.81421.252999.39020.56970.0401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除持有5%以上的股东)

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现场会议+网络投票

3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482500253662845583405392700253711095583405392700

比例(%)100.000.000.0080.932817.81421.252980.935817.81151.2527表决结果: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山东潍坊风光储多能互补试点项目首批四期450兆瓦光伏项目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亚峰、刘晓航

3.结论性意见:

承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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