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陈媛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
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16日下午3:00在北京市顺义区站前
街1号院1号楼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董事长李颖林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50人,代表股份
3382872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056%。
其中:(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845144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6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47人,代表股份5377273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7.24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49人,代表股份537760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97%。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
2名,监票人2名。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00《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74488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22%;反对7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3%;弃权1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93437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9%;反对71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295%;弃权12346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6%。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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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
颜克兵:冯玫:
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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