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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风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859证券简称:国风新材公告编号:2024-055

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在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9日下午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第七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朱亦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1、股东出席的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9人,代表股份2676283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8700%。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609106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2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25人,代表股份

6717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6人,代表股份6718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25人,代表股份67177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98%。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聘请的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关于聘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6792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8%;反对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1652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83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5660%;反对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1%;弃权165201

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588%。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时报披露。

议案2.00《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65984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858%;反对139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97%;弃权25289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5%。

表决结果:以上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议事规则》已于2024年10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梁天、汤学铭

3.结论意见:国风新材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

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国风新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律意[2024]第02799号《关于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3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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