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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29 00:00 查看全文

五粮液 --%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4年6月1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4年6月1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6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4年4月29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1次会议决议公告》;5.公司2024年5月30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第六届监事会2024年第2次会议决议公告》;

6.公司2024年6月1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7.公司2024年6月15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

8.公司2024年6月26日刊登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关于调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10.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1.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1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3.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的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4年5月29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4年6月28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

2024年6月1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中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2024年6月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2024年6月1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补充通知》,除增加审议《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外,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等其他事项均和《股东大会通知》保持不变。

2024年6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等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关于调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公司将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地址调整为公司多功能厅(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3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上午9:00在公司多功能厅(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曾从钦先生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9:25,

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6月

28日的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关于调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

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

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14561684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276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501902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50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65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63947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05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6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95807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270%。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和线上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4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关于调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关于调整现场会议地点的公告》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51.《2023年度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5995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3%;反对666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弃权2541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9%。

2.《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1808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70%;反对7601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弃权32386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8%。

3.《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0569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9%;反对67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弃权30714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08791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7%;反对18600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弃权30679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8%。

5.《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460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3%;反对2425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弃权31041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060091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59%;反对2425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5%;弃权

6310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676%。

6.《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28371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27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8337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62837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7%;反对2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7%;弃权

83379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56%。

就本议案的审议,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3832866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284%;反对912863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90%;弃权189374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832866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284%;反对912863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90%;

弃权1893746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5226%。

就本议案的审议,宜宾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8.《2024年度全面预算方案(草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7同意27661199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9382%;反对536582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9%;弃权243213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99%。

9.《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914753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683%;反对81237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57%;弃权230943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4727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7%;反对22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3113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24684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6%;反对22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弃权31172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2.《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6974062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的96.4804%;反对9356488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3466%;弃权4836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30%。

13.《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790290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7%;反对22129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2%;弃权3303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58431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692%;反对22129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3%;弃

权3303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75%。

14.《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调整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4.01《选举章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6672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4813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936%。

根据表决结果,章欣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4.02《选举韩成珂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60295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6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417005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966%。

根据表决结果,韩成珂先生当选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5.《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调整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9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5.01《选举朱永良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185013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586641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3566%。

根据表决结果,朱永良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

15.02《选举李帅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336830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80%;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018235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432%。

根据表决结果,李帅先生当选为公司监事。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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