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48证券简称:承德露露公告编号:2024-034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承德露露”)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
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2721号,获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再审申请人承德露露关于与被申请人王宝林、王秋敏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
纷一案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4月,原告承德露露诉被告王宝林、王秋敏与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
一案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承德中院”)立案受理,案号
(2020)冀08民初25号。
2020年7月3日,承德中院针对被告王宝林、王秋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本
案移送广东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处理。公司不服该裁定,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2020年9月23日,河北高院裁定本案由承德中院管辖。
2020年11月,承德中院针对本案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2021年9月,承德中院出具(2020)冀08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公司针对该裁定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河北高院受理后于2021年12月1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2月30日,河北高院出具(2021)冀民终899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承德中院(2020)冀08民初25号之二民事裁定,本案由承德中院审理。
2022年3月,承德中院针对本案出具了中止诉讼的裁定。
2022年10月19日,承德中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22年11月11日,承德中院出具
(2022)冀08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河北高院出具的(2023)冀民终226号民事判决书,河北高
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于2024年4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7日、2020年8月14日、2020年10月9日、2020年12月5日、2021年10月8日、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5日、2022年12月20日、2023年
12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4)、《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4)、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0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承德露露股份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宝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敏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申请诉讼原因
被告人王宝林自1997年至2010年,担任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职务,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秋敏自1997年至2014年任原告公司的董事、总经理,2014年8月至
2016年任原告公司的副董事长。二被告于2001年12月至2006年6月间,以原告公司的名义,私下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露露集团公司”或“霖霖集团公司”)、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
《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的签订,直接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人的利益,包括:1、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向露露集团公司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汕头露露的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
2、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放弃露露集团公司对汕头露露平价增资的机会,放弃国
有产权的控股地位,使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85%的持股比例控制汕头露露;3、王宝林、王秋敏擅自以不公平不合理的价格条件授予汕头露露商标、专利许可使用权,使用公司核心知识产权谋取利益;4、王宝林、王秋敏擅自分割马口铁型罐装露露牌
2杏仁露饮料的零售市场,根本损害了露露杏仁露在八个省份的零售市场价值;5、王
宝林、王秋敏擅自决定由汕头露露独家生产并销售利乐包装型露露牌杏仁露饮料。
综上,原公司董事、高管王宝林、王秋敏利用职务便利与霖霖集团公司、汕头露露私下签订的抽屉协议《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其签订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程序,其内容既具有不正当竞争性质的市场区域划分的涉嫌违法行为又有垄断经营项目的涉嫌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事实,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于2020年4月1日向承德中院对王宝林、王秋敏提起诉讼,2022年11月11日承德中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河北高院提起上诉,申请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2023年12月8日,河北高院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三、判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涉及的主要问题为承德露露关于王宝林、王秋敏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应否支持。
汕头中院审理的(2020)粤05民初123号民事案件系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汕头中院在该案中认定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损害了承德露露的利益,故不存在关联交易损害赔偿的问题,判决驳回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广东高院作出(2021)粤民终1281号民事判决,认为万向三农请求确认《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依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
另,广东高院(2020)粤民申3509号承德露露诉汕头露露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是各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的强制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承德露露在本次诉讼请求实质上仍围绕《备忘录》《补充备忘录》构成损害公司
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并在此基础上请求王宝林、王秋敏承担赔偿责任。承德露露本案所列证据,均已在万向三农股东代表诉讼中作为证据举示。在上述生效裁判已作出
3《备忘录》《补充备忘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行为认定的情况下,原审
据此认定承德露露主张王宝林、王秋敏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应承担赔偿责任缺
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综上,承德露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承德露露的再审申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认为,王宝林、王秋敏规避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合同的审议与批准,秘密签订《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对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商标的统一及市场的完整,干扰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司长远发展,但暂无法准确估算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最高法民申2721号。
特此公告。
承德露露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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