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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发展: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锦天城

ALLBRIGHT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O二四年十二月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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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财信地产发展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序

贵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计)》(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出序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会议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序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贵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及该等议蓉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

终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

实,基于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以及对有关事项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责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024年12月13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决定于2024年12月30日召

2024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12月14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

体发布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

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序会议对象等内

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2月23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终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30日下年14:30在重庆市江北区红

黄路1号1幢26楼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终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

日上年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年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30日09:15至15:00期

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终投票方式)共193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03,127,1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632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持股凭证,确认其参会资格

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

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庸

3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通过现

场或线上参会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

或线上参会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重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蓉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对任何理由摘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02,231,245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78%;反对604,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0%;弃

权2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723

3,310,4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013%;反对604,6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35%;弃权29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52%

表决结果:通过.

4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02,200,845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02%,反对647,200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弃

权2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92

3,280,0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785%;反对64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863%:弃权2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5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延期履行同业竞争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该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重

庆财信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同意3,279,55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67%;反对65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5.4552%;弃权2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序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1

3,279,5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9667%,反对650,1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552%;弃权2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78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其少数股东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展期的议案》

402,096,545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43%,反对723,700股,占出序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5%;弃

权3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761

3,175,751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990%;反对723,700股,占出序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5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049%;弃权30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61%.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蓉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投票表

决,根据有效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通过,四项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

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

过.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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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项目

经办律师:

党争胜增额

7

X

经办律师:

陈一萍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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