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连越
信任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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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二日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洗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3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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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9月12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连越”)受公司的委
托,指派罗其通律师、伍展弘律师(以下简称“连越律师”)出席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连越及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连越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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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粤桂股份为德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4.《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
5.《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6.《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7.《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8.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连越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本次股东大会决
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粤桂股份为德
2024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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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粤桂股份为德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三)2024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及网站上披露了《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关于粤桂股份为
德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9)、《广
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1).
(四)2024年8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024及网站上披露了《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0).就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议案内容以及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等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五)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经连越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2日(星
期四)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具体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
花路85号建工大厦三层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三楼321会
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公司设两名副
董事长时,则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富华先生担任主持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
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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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之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连越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的截止至2024年9月9日下午15:00交易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计名,代表公司本次股
431,319,218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为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53.7749%.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165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15,880,0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97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65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人,代
表股份15,880,0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9799%.其中:通过现场
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0股,占公司
股份总额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为165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15,880,05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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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五)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除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连越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连越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粤桂股份为德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核查,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
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
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
未出现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3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现场投票方式逐项表
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相关议案;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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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连越律师进行
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对上述议案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
提供合并后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表决情况已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二)表决结果
经核查,根据合并统计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443,227,853本议案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1119%;反对3,773,02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8437%;弃权19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4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908,63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4.9911%;反对3,773,02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7595%;弃权198,400股(其中,
36,000因未投票默认弃权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494%.
2.审议通过了《关于粤桂股份为德信公司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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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013,913本议案同意股数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0641%;反对4,171,3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9328%;弃权14,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1
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694,69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6439%;反对4,171,301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675%;弃权14,06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885%.
经连越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比例通过.审议议案《关于粤桂股份为德信公司
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以出席会议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
连越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连越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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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关于广西粤桂广业控股股份
2024有限公司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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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刘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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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vV
罗其通
2452
伍展弘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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