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5证券简称:太钢不锈公告编号:2025-005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特载别、提误示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1月1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上午9:15,投票结束时间
为2025年1月17日下午3: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西省太原市花园国际大酒店会议中心行政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华副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总体出席情况其中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占有表决权总数比占有表决权总数比人数代表股份数人数代表股份数例例
现场出席股东情况23367479918564.39%17679436511.19%
网络投票股东情况9671168170442.05%9671168170442.05%
总体出席股东情况990379161622966.44%9841847606953.24%
1(三)董事张晓东、王清洁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董事、监
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吴小弟先生:同意37274166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反对635320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弃权66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该候选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205611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5%;反对635320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9%%;弃权66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关于2025年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在其任职的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回避了表决;
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
同意10990651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6%;
反对74376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4%;弃权
5452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109838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5%;反对743769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6%;弃权5452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
22.律师姓名:翟颖、张鑫磊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和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太原)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3附:董事简历
吴小弟先生:男,56岁,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本公司党委书记。曾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钢股份”)热轧厂厂长、厚板部部长、制造管理部部长,宝钢股份总经理助理,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钢铁业发展中心总经理、新材料产业发展推进办公室主
任、总经理助理,武汉钢铁有限公司(简称“武钢有限”)总经理,宝钢股份党委常委兼武钢有限执行董事、党委书记,宝钢股份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职务。
吴小弟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截至公告日,吴小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吴小弟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则和公司
章程等要求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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