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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山东海化舆情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2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制度已经第九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3月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3

第三章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及措施..............................5

第四章责任追究.............................................6

第五章附则................................................7

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应对能力,及时、妥善处置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的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舆情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的工作机制,有效监控、评估舆情动态,主动应对、引导内外舆论,避免和消除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第五条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舆情

3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制定重大舆情的应对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中信息披露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汇报沟通;

(五)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和党政办公室负责舆情信

息采集、上报及具体实施舆情工作组的相关决策工作。

(一)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场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相关风险;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监控其他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新闻媒体、社交媒体、公司官方网站等,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媒体上的新闻报道、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八条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控、收集、核实与本部门或本单位相关的舆情信息;

(二)及时、客观、真实地向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通报日常

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等各类型信息载体。

第十条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舆情来源、舆情内容、舆情影响、处置方案或措施、

处置效果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4第三章舆情信息处理的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现舆情,及时响应,快速掌握信息发布的主动权,防止信息真空,避免不实信息地传播;

(二)真实性原则。遵循事实真相,客观、公正地进行分析和评估,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

(三)针对性原则。针对舆情核心问题,主动查证,并解答公众疑问;

(四)持续性原则。关注和跟进处置效果,进行总结和分析,持续提升舆情应对能力;

(五)沟通性原则。保持与新闻媒介的沟通与合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主动向公众传递信息;

(六)依法处置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置舆情事件。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及时报告公司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有关情况,对舆

情的性质进行判断。如为一般舆情,应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及副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舆情信息的处置措施

发生一般舆情时,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证券部(投资者关系管理部)或协调其他部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舆情应对作出决策和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5舆情工作组应根据情况尽快采取措施控制舆情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协助进行后续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

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其他公司信息知情人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或人员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6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照上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3月2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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