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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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
出了《关于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
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0日15时00分在盐城经济技术开发
区希望大道南路58号公司行政中心306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8455565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5758%。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06%;
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1%;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332%;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395%;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73%。
2、《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06%;
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1%;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3%。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332%;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7.9395%;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73%。
3、《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06%;
反对119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07%;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332%;反对119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8985%;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83%。
4、《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796406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19%;
反对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8%;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0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7180%;反对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547%;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73%。
5、《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03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55%;
反对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8%;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171%;反对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146%;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83%。
6、《关于公司2023年度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果及
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231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35%;
反对156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145%;弃权3669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719%。本议案的利益相关股东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61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3.2773%;反对156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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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83%;弃权3669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6.7744%。
7、《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657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264%;
反对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28%;弃权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2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8.9325%;反对1472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8.3547%;弃权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7128%。
8、《关于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8845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853%;
反对124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39%;弃权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0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34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591%;反对124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5281%;弃权342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7128%。
9、《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0390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5655%;
反对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58%;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58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250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2171%;反对18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8146%;弃权36867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9683%。
10、《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96739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7306%;
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741%;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953%。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313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9.1332%;反对1438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7.9395%;弃权34428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9273%。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782831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689%;
反对60285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677%;弃权24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4%。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74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7922%;反对60285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5.1667%;弃权24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41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农华智慧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刘峰
负责人:沈国权经办律师:柏婧
202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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