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节人员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
1/6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节职责权限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2/6第四节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节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公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3/6召开。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7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节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4/6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5/6(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第三十四条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改本议事规则,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