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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轮环境: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06 00:00 查看全文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Ray&Young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双河东路1919号六楼电话:0535-6779859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睿扬法意字(2024)第0173号

致: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香

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

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虑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监事会2024年

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的召集议案经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

10月17日召开的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表决通过.

2.经查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站,2024

年10月1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网

站上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进行了公告.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

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并按《股东大会规则》的

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

3.经审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网站披露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2024年11月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24年11月5日9:15-15:00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4.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2024年11月5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如期召

开,董事长季增群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08

《股东大会规则》和《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根据《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08人,代表股份

366,306,74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9674%.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405人,代表股份91,048,45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9227%.

2

(1)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2024年10月28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

股份1,753,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人,代表股份1,753,4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96%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平台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

据,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平台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06人,代表股份

364,553,2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7378%.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03人,代表股份89,294,97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693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6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并查阅公司在巨潮信息网披露的信息及公司的承诺,本

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

其中,现场表决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点票、计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

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投票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经统计现场投票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

1.《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

同意365,256,9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34%;反对925,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527%;弃权124,252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39%.

89,998,633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70%:反对925,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1.0166%;弃权124,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65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同意362,337,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164%;反对

3,875,6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80%;弃权93,702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

87,079,057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6404%;反对3,875,69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4.2567%;弃权93,7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

7

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29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38

3.《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365,691,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20%;反对515,5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7%;弃权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73%.

90,432,98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3240%;反对515,5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0.5663%;弃权9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97

4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盖章及见证律师签学后生效,每份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None

5

(本页为《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

P

负责人:怡有经办律师:中

刘怡桥王兰兰

李春颖

李春颖

2024年11月5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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