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铁岭源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盛资产”)拟以38000.00万元
认购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京投资”)的新增注册资本6591.46万元,同时以42000.00万元受让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持有财京投资的7285.29万元股权,合计取得财京投资22.9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对财京投资的持股比例将由56.93%下降至38.68%。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要求,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主体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三十六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1(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和展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田方圆王健实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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