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非公
开协议转让的方式将持有的一汽财务有限公司21.8393%股权出售给中国第一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公司持有的下属企业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报批事项、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已在《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属于重大资产出售,不涉及购买资产或企业股权的情形,不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
求》第四条之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发展,有利于上市公司优化资产结构,
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支持上市公司主业发展,增强抗风险能力,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同业竞争及非必要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