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
为发表本律师见证意见,本律师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2024年6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
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本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15:00在湖南省
1吉首市乾州新区府左路凯莱大饭店一楼宴会厅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2024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5人,代表股份104887222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32.2800%。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
份100747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1.0060%,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8人,代表股份41397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274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2(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856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643%;反对20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9%;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29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1939%;反对202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7099%;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2%。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825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44%;反对2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05%;
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8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4391%;反对202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6763%;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4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02824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30%;反对20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2%;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6831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4054%;反对20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4984%;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2%。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02824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30%;反对20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2%;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96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4054%;反对205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9.4984%;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2%。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88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42%;反对19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19%;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61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1.9487%;反对199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7.955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962%。
6、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2831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402%;反对201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47%;
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1%。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104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0.5857%;反对2018800股,占出
4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5297%;弃权36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846%。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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