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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武夷:关于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97证券简称:中国武夷公告编号:2024-100关于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华润万象城三期 TB#写字楼 22层 邮政编码:350025

电话:(86591)88065558传真:(86591)88068008

网址:http://www.zenithlawyer.com

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4〕第167-02号

致: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投集团或收购人)与福

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事务专项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建投集团的委托,指派蒋浩、蒋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建投集团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建投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无偿划转),并间接取得建工集团持有的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797,以下简称中国武夷或上市公司)539335010股股份(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以下简称本次收购)之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针对建投集团本次收购涉及之建投集团免于发出要约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后,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2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本次收购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盈利预测、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与该等非法律专业事项有关的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盈利预测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文件所涉的内容,本所律师依法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已得到收购人作出的如下保证:其

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信息和作出的声明、承诺、确认及说明等均为真实、

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有文件资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收购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以及本次收购的相关方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出具的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本次收购相关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证

券监管机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为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建投集团为本次收购的收购人。建投集团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系由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收购人现持有的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收购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3公司名称: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MADXL4G32N

法定代表人:林增忠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划设计管理;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离岸贸易经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根据建投集团的《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投集团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以及其《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

(二)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建投集团的《公司章程》、建投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为福建省国资委。

福建省国资委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特设机构,代表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责任,依法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参与所监管企业的重大决策,依法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根据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

4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作为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收购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以下程序:

1.2024年7月31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精神,“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建投集团作为省管企业,由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将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建制划入省建投集团,作为省建投集团子企业,不再作为省管企业。”2.2024年8月14日,福建省国资委出具《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权划转的函》,将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建工集团100%股权,以

2023年度经审计的账面归母净资产无偿划转至建投集团,按规定做好账务调整、产权登记、工商变更等工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

三、本次收购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一)根据《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

5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

委持有的建工集团的10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中国武夷股份

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

本次收购前,建工集团直接持有中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为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建工集团的100%股权,进而通过建工集团间接持有中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仍为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建工集团的10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中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符合《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四、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的收购方式

根据《收购报告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系收购人通过无偿划转方

6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有的建工集团的100%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间接取得中

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

本次收购前,建工集团直接持有中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为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为福建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直接持有建工集团的100%股权,进而通过建工集团间接持有中国武夷股份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

本次收购不会导致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中国武夷的控股股东仍为建工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福建省国资委。

(二)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精神和福建省国资委出具的《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组建建投集团,由福建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将建工集团成建制划入建投集团,作为建投集团子企业。本次无偿划转将导致建投集团通过建工集团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间接持有中国武夷股份

539335010股(占中国武夷股份总数1570754217股的34.34%)。

(三)本次收购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建工集团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武夷的信息披

露公告等材料,截至《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收购涉及的建工集团持有的中国武夷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本次收购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7根据中国武夷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收购已履行了如下信息披露义务:

1.2024年7月24日,中国武夷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重组的提示性公告》,披露建工集团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精神,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024年8月20日,中国武夷披露了《关于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建工集团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和福建省国资委《关于组建福建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股权划转的函》开展相关股权划转工作;建投集团也已根据《收购办法》及相关准

则编制了《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并通过上市公司进行了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114000041697)以及收购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收购人建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次收购事项首次披露之日前六

个月内(即自2024年2月19日至2024年8月19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建投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上述自查期间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上市

公司股票的行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证券违法行为。

8七、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收购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作为本次收购收购人的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已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所需履行的必要程序,该等程序合法有效;收购人本次收购的方式符合《收购办法》的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收购人已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

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办法》规定的重大的证券违法行为;

收购人本次收购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符合《收购办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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