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95证券简称:英洛华公告编号:2024-061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9月5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A215会议室(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横店镇工业大道196号)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中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事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公司现有总股本为
11133684103股,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
公司股份34616729股,故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99067374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27人,代表股份
455033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01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4493364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34%;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569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125人,代表股份569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5697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84%。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选举徐文财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6079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9655股。
1.02选举胡天高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145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5031股。
1.03选举吴兴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1465股。
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5041股。
1.04选举魏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5476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9052股。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徐文财先生、胡天高先生、吴兴先生、魏中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选举韩灵丽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5460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9036股。
2.02选举闫阿儒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1455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5031股。
2.03选举杨庆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81446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45022股。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韩灵丽女士、闫阿儒先生、杨庆先生当选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选举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选举厉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80964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44540股。
3.02选举葛向全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54171454股。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4835030股。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厉国平先生、葛向全先生当选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3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贺维、程幕君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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