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及全体独立董事充分的讨论与分析,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相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意见
1.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意见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生产经营相关的租赁、购销、服务等业务,获得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未超出审议额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等情况。
2.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的担保主要是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担保总额在授权范围内,担保风险可控,担保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存在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事项。
二、关于《审议公司高管2023年度业绩考核及2024年考核指标的议案》
的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高级管理人员在报告期落实董事会下达的
经营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考核和测评,按照《2023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核算和确定业绩考核结果,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客观、公正,2024年考核指标合理,能有效起到的激励作用。公司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执行了有关的回避表决制度,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高管2023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与2024年考核指标。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十届董事会人选的议案》的意见:1.经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中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应具备的能力。
2.公司董事会对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其中独立董事、被提名人邹玲女士具有会计专业资格人士。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候选人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行权价格已取得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行权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事项。
独立董事:周学军黄从运邹玲江西万年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