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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08-31 查看全文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8月30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人员组成.............................................2

第三章职责权限.............................................4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6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7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7

第七章附则................................................8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任职资格审核、提名和聘任制度的健全与监督执行。

第三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必要时,提名委员会亦可以聘请秘书。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必须占大多数(多于二分之一)。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2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推选产生。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须为独立董事)代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提名委员会一半及以上的委员选举一名委员(须为独立董事)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之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主动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的辞职自其书面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如提名委员会因该委员的辞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且该委员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时,辞职应当在新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生效之前,拟辞职委员应当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最低人

3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公司董事

会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如确因委员不再具备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任职资

格导致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规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等至少每年对董

事会的架构、人数和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审阅并向董

事会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对相关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对董事候选人(尤其是董事长)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委任、重新委任或继任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评价;

4(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辞职和提请

罢免等提出建议;

(七)就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或建议向董事会汇报,除非受到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提名委员会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应确保不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提名董事政策和董事会

成员多元化政策,并每年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其相关政策或其摘要,包括提名委员会年内就董事候选人采纳的提名程序以及遴选及推荐准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若提名委员会

5主任委员未出席,则提名委员会的另一名成员出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并于会上回答有关提名委员会的工作及责任的提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或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方式包括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除由于紧

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外,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采取现场方式,或者以视频、电话会议等技术手段辅助通讯会议的沟通效果。如采用通讯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相关文件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或由成员协议的其它时限内)送交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被邀出席会议的人士。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

6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

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

第五章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与会议讨论的议题有利害关系时,有利害

关系的委员应当回避。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出席会议的委员不足规定人数时,应当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表决方式为:现场书面投票或现场举手投票,由会议主持人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或通讯投票进行表决。

第六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即形成提名委员会决议。提名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7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

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

公司或经正式委任的会议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查阅。

第二十七条提名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有关规定,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提名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相关条款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一致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为准。

8第三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批准生效。自本议事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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