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10月25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明确收益凭证是券商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同时,为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规定券商设计、发行浮动收益凭证的,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因挂钩标的相关风险导致的浮动收益部分亏损金额应不超过固定收益金额。
广发证券相关人士表示,本次《管理办法》的发布体现了监管部门对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在制度层面的有力支持,该办法对发行条件、适当性标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多个方面均进行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这对于促进收益凭证产品回归债务融资工具本源具有非常深远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它有助于增强证券公司金融风险的防范能力,进而促进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更加透明、详细的信息披露要求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对证券公司而言,收益凭证作为灵活的流动性管理工具,《管理办法》的发布为收益凭证管理提供了制度基础和指导依据,不但有助于促进和规范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使用和相关业务的开展,还将进一步促进了其建立更为科学、完善的风险监控和预警机制,以不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从而提升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