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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金马: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关于通化金马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关于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和《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郭淑芬、张晓蕙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

6月17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七楼会议室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进行了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5月28日在深圳证劵交易所指定的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分别刊登了《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通知中载明了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出席会议的登记办法,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24年6月17日下午14点30分,会议地点为吉林省通化市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通知的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修订)》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22人,均为2024年6月6日下午交易日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代表股份2051256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21.223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2001076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20.70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5018000股,占本公司总

股份的0.5192%;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审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公告列明的如

下议案:

1、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

2、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

3、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

4、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6、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9074%;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13%。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8612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53%;弃权6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44%。

表决结果:通过。

7、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体表决情况:同意203200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3%;反对1699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8287%;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0%。

中小股东总体表决情况:同意132001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703%;反对169985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382%;弃权22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1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无提出新提案的情形。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本页为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吉林秉责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郭淑芬

见证律师:郭淑芬张晓蕙

二 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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