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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百集团: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0759证券简称:中百集团公告编号:2024-056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 8月 30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61人,代表股份316721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34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238974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1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58人,代表股份77747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230%。

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8人,代表股份119830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3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57人,代表股份106459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4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温莉莉、陈文柱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审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812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658%;

反对38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38%;弃权

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73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3781%;反对38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0820%;弃权6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9%。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518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29%;

反对3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5%;弃权

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8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9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9229%;反对329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75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016%。

议案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3.00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34434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50%;

反对282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4%;弃权

4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4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7048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430%;反对2823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3.5600%;弃权4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70%。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提案4.00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25994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85%;

反对39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74%;弃权

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860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6001%;反对3919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2.7050%;弃权20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49%。

议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温莉莉、陈文柱(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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