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证券简称:中百集团公告编号:2024-063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5日(星期五)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
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5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630号三楼319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汪梅方董事长。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25人,代表股份191114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24人,代表股份191106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7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20人,代表股份122863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19人,代表股份122855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0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刘旸、张馨月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
提案1.00《关于第一大股东延期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8172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79%;
反对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564%;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3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565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88%;反对719669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58.5747%;弃权733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65%。
提案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刘旸、张馨月
(三)结论性意见: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