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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色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证券代码:000758公告编号:2024-048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宇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49人,代表股份6878894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665698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045%。

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42人,代表股份2219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113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4人,代表股份224796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88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42人,代表股份221910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5%。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具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629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61%;

反对281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98%;弃权

4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19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81%;反对2818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5388%;弃权44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0关于子公司与十五冶建筑工程(印尼)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27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47%;

反对214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7%;弃权

3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2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119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225%;反对21433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5348%;弃权32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26%。

本项提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秦军满先生、马引代先生对本项提案予以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合计持有

665093906股未计入本项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7177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29%;

反对1029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971%;弃权

413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7681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505%;反对10298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5.8118%;弃权41312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78%。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3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4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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