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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经2024年8月23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成员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专门会议工作。召集人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章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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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除上述职权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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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包括专人、邮寄、传真、电话及电子邮件等方式)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经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
第九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表决票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
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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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公司非独立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表决方式包括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以及通讯表决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
(二)独立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三)所讨论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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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参与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工作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国家颁布
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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