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6证券简称:新华制药公告编号:2024-42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 A股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现金红利金额: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0.25元(含税)。若自本派息方案披露至分配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的,公司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 A股股权登记日:2024年 9月 26日
● A股除权除息日:2024年 9月 27日
●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安排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派息方案等情况
1.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202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自本派息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派息方案与202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若在
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方案将按照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4.本次派息方案的实施距离本公司2023年度周年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派息方案的
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 A股派息方案
本公司 2024年半年度 A股派息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 A股股本 487407635股为基数,向 A股股东每 10 股派人民币 0.25 元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股派 0.225000元;持有首发
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1三、A股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派息 A股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 9月 26日,A股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 9月 27日。
四、A股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 A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年 9月 2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A股派息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股现金红利将于 2024年 9月 27日通过股东托管
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A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作出相应调整,请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
七、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于本公告。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xhzy.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八、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鲁泰大道1号
咨询联系人:田建华
咨询电话:0533-2196024
传真电话:0533-2287508
九、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 2023 年周年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 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年第一次 H股类别股东
会议决议;
3.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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