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3证券简称:漳州发展公告编号:2024-023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 PPP 项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年6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漳州市展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沅环境)作为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 项目公司与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漳州市住建局)签署《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具体内容见于2019年6月20日披露的《关于参与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项目进展暨签署〈PPP项目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2)。鉴于《PPP项目合同》约定的实施内容、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为保障本项目后续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近日展沅环境与漳州市住建局签署《<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PPP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具体如下:
一、《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漳州市展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一)甲乙双方根据行政区域和建设内容,在不新增原合同建设
内容的基础上,由6个子项目细分为10个子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10个子项目可分批开展方案评审、概算审核、预算审核、结算审核、验收等工作。
(二)根据项目运营管理需要,甲乙双方将10个子项目按照行
政区域暂划分为7个运营子项,运营子项与建设期间的子项目无一一对应关系。甲乙双方需分别与属地政府及漳州市供排水中心签订运营子项的《子项服务协议》,明确本项目运营期各运营子项的范围及内容、运营维护标准、运营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应用及运营期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三)本项目划分为10个子项目,各子项目包含众多单体项目,项目覆盖范围大,在实施过程中,由于非乙方原因影响,导致本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受到较大影响,项目建设期需要顺延。本项目的建设期要求及考核按照10个子项目分别进行,各个子项目的建设期要求及考核以经审定的该子项目内最后一个单体项目的计划完成时间为准。各单体项目分别执行各自的建设期工程进度要求及考核,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定,以审定后的进度计划作为各单体项目的工程建设进度的考核依据。
(四)由于非乙方原因影响,本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发生调整,投
资进度要求进行相应调整,投资进度目标及完成情况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定,并作为建设期绩效考核的依据。
(五)本项目按单体项目进行完工验收,各子项目包含的全部单体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进行子项目竣工验收。各子项目竣工验收后转入运营期,并开始运营和付费,各子项目运营期保持23年不变。10个子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行组织整体项目的综合验收。
(六)本项目单体项目建成且具备运行使用条件后,经甲方或相
关部门确认后进入试运营期(开始投入使用),试运营期的开始时间以甲方或相关部门书面确定的各单体项目开始投入使用的时间为准。
(七)双方对已建设施的移交及运营维护事宜明确如下:
1.已建设施的运营维护范围和内容以甲方、属地管理部门或有关
单位实际移交乙方的范围和内容为准。2.已建设施的运营期从第一批次已建设施移交之日起算;已建设施的运营期截止时间与相应同类型新建子项目的运营期截止时间相同。运营费用按照《PPP 项目合同》约定根据“一编一审”原则,由乙方编制运营维护成本预算报政府方审核,运营维护服务费每一年支付一次。
3.已建设施的运营维护绩效考核结果仅与其运营维护服务费挂钩,不与可用性服务费挂钩。
(八)若支付期内,运营维护成本预算尚未审核结束,则甲方或
属地政府可根据《运营维护成本预算报告》中的年度运营成本的85%
为依据进行核算后先行支付,审核结束后进行调整,并多退少补。
(九)若支付期内,本项目的竣工决算尚未审核结束,甲方暂按
乙方上报的结算报告上的项目投资数额的85%为计费基数。若无法出具结算报告,则暂按乙方送审的工程建安预算价和《PPP 项目合同》约定的一类费用中金额较小的85%为计费基数。按中标的工程费用下浮率4%为准计算并支付相应可用性服务费,待审核结束后进行调整,并多退少补。
(十)运营期间项目运营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甲方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土地使用费用(包括租赁费、税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另行计入项目运营维护服务费。
(十一)本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细化为按不同类别项目分别进行考核,区分为*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及*农村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两类,其中龙文区、高新区、龙海市农村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3个子项目归属农村污水收集及处理工程,剩余7个子项目归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上述两类项目分别得出各自的运营绩效考核得分,并计算相应两个类别项目的绩效付费系数。(十二)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非乙方原因及不可抗力对考核造成影响的,且乙方已尽管理责任(及时发现、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响等)考核单位应予以豁免或在影响期后再行考核。
(十三)本补充协议作为《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 项目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原合同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事项以原合同约定的为准。
二、协议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该补充协议是对《PPP 项目合同》原条款内容的进一步补充、完
善和细化,有利于保障项目后续工作的顺利推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漳州市区内河水环境综合整治 PPP项目合同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