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案
(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提请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第一条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一)购买资产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担保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务;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六)其它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第十五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以上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交易金额
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公司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以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列明事项,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年修订)和《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6日



